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导则(试行)的通知
各市建委(建设局):
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党组织建设活动,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党建引领作用,我厅拟订了《浙江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导则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两年。试行期间如有问题,请及时与我厅联系沟通。
联系人:杨利城,电话:0571-81050927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0年6月16日
浙江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
导则(试行)
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的科学管理,努力把工地建成宣传党的主张、执行党的决定、展示党员形象的重要阵地,高水平推进建筑行业治理现代化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规定,制定本导则。
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。
第三条 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,着眼持续强化项目一线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,进一步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切实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中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四条 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,要着眼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,按照“三地三走”要求,围绕持续做好“三服务”,推动建筑业主管部门党员干部下沉到企业、下沉到项目、下沉到施工一线做好服务和帮扶工作,努力打造建设工程项目党建工作品牌。
第五条 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,要紧紧围绕充分发挥项目党建的“两个作用”,通常应做到“六有一好”。
“六有”是指有组织、有制度、有教育、有活动、有场所、有标识。
“一好”是指作用发挥好,即项目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。
第六条 “红色工地”党组织的作用,突出体现在党员教育管理、项目创先争优、各类风险防控、技术管理创新、扫黑除恶专项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,实现组织作用好、安全质量好、风险防控好、创新推动好、社会评价好的目标,项目创先争优水平领先其它同类项目。
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、工期1年以上(包括在建工期)、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(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、监理企业、专业承包企业、劳务企业中的党员)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项目,鼓励开展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,并成立相应党组织。
第八条 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将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纳入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计划,与本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同步筹划、同步落实、同步评价,促进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。
第九条 开展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要求的项目,在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,由施工总承包企业(或建设单位)党组织发文建立工地党组织(或联合党组织),并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,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。项目完工后,该党组织应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予以撤销。
第十条 “红色工地”创建程序:
(1)在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,由施工总承包企业(或建设单位)牵头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、监理等各方的党员人数进行排摸,在工地生活区、项目部公告栏醒目位置以公开信等形式引导党员亮明身份,登记入册。
(2)施工总承包企业(或建设单位)填写《浙江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计划表》(见附件1),将计划表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。
(3)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对符合“红色工地”建设要求的,纳入本单位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计划,并做好服务指导。
第十一条 项目党组织成立后,应结合项目建设实际,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并落实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活动、组织生活会、流动党员登记管理、谈心帮扶等制度,在制度落实中充分体现和发挥党组织的作用。
第十二条 开展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的项目,在现场应建立统一标识,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挂“红色工地创建”标牌(参考式样见附件3),在党员活动场所门口位置挂“××工地党支部活动室”、“××工地党员活动室”等标牌。
项目党支部活动室、党员活动室等党员活动场所,可单独设置,也可依托现有的职(民)工学校教室、项目会议室等场所设置。
第十三条 “红色工地”活动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党旗、入党誓词、党员名单、党支部工作制度、党务公开栏、理论学习宣传栏等,营造项目现场党建工作的浓厚氛围。
第十四条“红色工地”现场,应结合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要求,做到“七个有”:
(1)有醒目的党旗、入党誓词内容等;
(2)有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内容;
(3)有项目党组织构架图(包括党组织班子成员姓名、职务);
(4)有项目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党建责任清单;
(5)有项目党组织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档案资料;;
(6)有能够满足会议、活动需要的相关硬件设施;
(7)有项目党建活动、风采、成果等宣传栏;
第十五条 项目党组织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,坚持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两手抓,在抓好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教育的同时,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法规政策、技术标准、安全文明施工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、新科技知识等的学习培训,促进党员素质全面提高,带动项目员工素质的整体提升。
第十六条 项目党组织可结合项目建设,灵活开展主题党日活动,围绕项目各施工阶段不同的安全风险、质量风险、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,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,通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各类风险更好地得到预防和化解。
第十七条 项目党组织建立支委带党员、党员带工人等帮带谈心制度,及时了解和掌握一线作业党员、工人的思想状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、排忧解惑、访贫问苦、心理疏导等工作,营造党员之间、党群之间政治上关怀、工作上关心、生活上关爱的良好组织氛围。
第十八条 项目党组织落实分析报告机制,定期分析上报党员、工友反映的情况,以及项目推进、建筑行业和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依法依规维护和保障工友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九条 各地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和激励机制,结合“三服务”工作,将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纳入本地项目创优夺杯服务帮扶的年度重要内容,不断推进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向更高水平推进。
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每年对“红色工地”活动开展成效进行量化评价。
评价坚持自评与核评相结合,对照“六有一好”各项指标(见附件2),采用百分制打分,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三个等级。90分(含)以上为优秀,75—89分为良好,60—74分为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 每年“七一”前后,省建设厅根据各地评价结果,统一发布获得优秀的“红色工地”名单,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、个人予以表扬,并结合年度行业“最美”系列评选,加强对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的激励、宣传,逐步把“红色工地”打造成行业管理和基层治理优秀党建品牌。
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结合年度工程质量安全创先争优,将“红色工地”建设纳入省级创优重要内容。对开展“红色工地”建设且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,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。
附件:1.浙江省建筑行业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计划表
2.“红色工地”建设活动量化评价表
3.“红色工地”标牌参考式样